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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沐”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6 14:5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5612号“鑫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94338号“沐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33780号“鑫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门店照片、申请人线上宣传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鑫沐”与引证商标一“沐鑫”、引证商标二“鑫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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