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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合天宜”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6:4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43120号“万合天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286494号“万合天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以撤三字(2019)第W016479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6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常商标,已被依法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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