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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71202A号“A2”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8 13:56 阅读()
申请人因第17971202A号“A2”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570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3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9685607号“A2”、第11893156号“A2 THE ORIGINAL MILK PROTEIN”、国际注册G1238161号“THE A2 MILK COMPANY”、第16181935号“A2 MILK”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侵犯原异议人商号权,抢注原异议人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具有恶意。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A2”,指定使用于第5类“营养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85607号“A2”、第11893156号“A2 THE ORIGINAL MILK PROTEIN”、第16181935号“A2 MILK”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奶粉;医用营养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的字母、数字组合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双方已经签署商标转让合同,被异议商标将转让给原异议人所有,双方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转让合同、经公证的转让声明。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广东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8年9月25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已经转让给原异议人,即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鉴于被异议商标已经转让给原异议人即艾图牛奶有限公司所有,故双方不存在权利冲突,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原异议人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9685607号“A2”、第11893156号“A2 THE ORIGINAL MILK PROTEIN”、国际注册G1238161号“THE A2 MILK COMPANY”、第16181935号“A2 MILK”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侵犯原异议人商号权,抢注原异议人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具有恶意。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A2”,指定使用于第5类“营养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85607号“A2”、第11893156号“A2 THE ORIGINAL MILK PROTEIN”、第16181935号“A2 MILK”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奶粉;医用营养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的字母、数字组合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双方已经签署商标转让合同,被异议商标将转让给原异议人所有,双方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转让合同、经公证的转让声明。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广东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葡萄糖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8年9月25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已经转让给原异议人,即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鉴于被异议商标已经转让给原异议人即艾图牛奶有限公司所有,故双方不存在权利冲突,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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