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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芭蒂”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5:03 阅读()
申请人因第9996421号“梦芭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0222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和设计,获准注册后,申请人即通过各种方式对复审商标进行广泛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产品宣传图片;
4、名片;
5、产品发布会;
6、送货单;
7、公司章程;
8、朋友圈、公众号截图;
9、搜狐、新浪家居推广文章;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广告;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会计;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户外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11月20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1月3日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广告;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会计;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户外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均指向其“梦芭蒂”商标在床垫商品上的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和设计,获准注册后,申请人即通过各种方式对复审商标进行广泛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档案;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产品宣传图片;
4、名片;
5、产品发布会;
6、送货单;
7、公司章程;
8、朋友圈、公众号截图;
9、搜狐、新浪家居推广文章;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广告;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会计;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户外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11月20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1月3日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广告;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会计;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户外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均指向其“梦芭蒂”商标在床垫商品上的使用,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在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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