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第35436134号“经世和康”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5:1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6134号“经世和康 JING SHI HE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15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0079号“R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15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4150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72377号“闲香 THINC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4150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70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5449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970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415047号“R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303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知府知识产权,作为全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每一个在知识产权路口徘徊的你重整风帆,如果您有任何商标问题都可以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