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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载圣斯”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8 16:0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789690号“千载圣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70271号商标(引证商标)提出异议,引证商标系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恶意明显。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决定在纸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不属于本驳回复审案件审理范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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