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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天傢俱Mextea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7:11 阅读(

申请人因第4263165号“茂天傢俱Mex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3972号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业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对本案复审商标提起撤销注册申请,其目的是为了攀附申请人品牌商誉,抢注申请人市场,其撤销行为具有恶意性。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
  1、商标说明。
  2、商标注册及转让、续展信息。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产品宣传页。
  5、产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及图片。
  我局经核对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主要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我局将申请人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以下答辩意见:申请人在案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在案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核定商品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茂天(天津)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0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装瓶用木箱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于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在装瓶用木箱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不以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为限。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商标继受人对该商标的使用,亦可视为商标的使用。本案申请人在案证据1、2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3仅可以证明申请人与博美雅(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漾美家居(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证据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4系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5中的合同缺乏产品销售发票等其它有效证据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标注有复审商标的装瓶用木箱等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了销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或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2014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期间内在装瓶用木箱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426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