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3280000976
“红牛 RedBull”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8 17:46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227191号“红牛 RedBu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8130号决定,于2018年06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徐洲鸣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11227191号第25类“红牛 REDBULL”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已对其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的证明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F1红牛车队百度百科;
2、F1红牛车队的新闻报道;
3、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上海大众斯柯达红牛车队的新闻报道;
4、红牛漂移大赛的新闻报道;
5、红牛车队服装在淘宝上的销售网页;
6、红牛赞助的足球队的球衣;
7、2014-2017年标有商标的商品在中国销售报告;
8、2018年中国的销售报告;
9、产品图片;
10、申请人授权关联公司销售产品的发票;
11、销售至中国大陆地区的产品信息、发票和证明;
12、通过ARVATO DISTRIBUTION GMBH公司销售产品的发票;
13、宣传图片及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供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提交。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浴帽”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在2014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是否在“浴帽”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仅为百度百科对F1红牛车队的介绍。证据5淘宝销售网页仅为产品介绍,但无其他销售记录予以佐证其服装已对外销售。证据7、8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9产品照片和证据13宣传图片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具体形成时间。证据10-12销售发票大部分的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防雨夹克衫、帽子、T恤等商品;该发票中的商标虽为RedBull,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赛事报道及证据6红牛赞助足球队的球衣报道,可以证明其RedBull在其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RedBull可以与中文“红牛”形成对应关系。故,上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防雨夹克衫、帽子、T恤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鉴于防雨夹克衫、T恤商品均属于服装类商品,服装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婚纱”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4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在“婚纱”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婚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徐洲鸣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第11227191号第25类“红牛 REDBULL”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已对其品牌进行宣传和推广,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的证明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F1红牛车队百度百科;
2、F1红牛车队的新闻报道;
3、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上海大众斯柯达红牛车队的新闻报道;
4、红牛漂移大赛的新闻报道;
5、红牛车队服装在淘宝上的销售网页;
6、红牛赞助的足球队的球衣;
7、2014-2017年标有商标的商品在中国销售报告;
8、2018年中国的销售报告;
9、产品图片;
10、申请人授权关联公司销售产品的发票;
11、销售至中国大陆地区的产品信息、发票和证明;
12、通过ARVATO DISTRIBUTION GMBH公司销售产品的发票;
13、宣传图片及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供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提交。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浴帽”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在2014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是否在“浴帽”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仅为百度百科对F1红牛车队的介绍。证据5淘宝销售网页仅为产品介绍,但无其他销售记录予以佐证其服装已对外销售。证据7、8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9产品照片和证据13宣传图片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具体形成时间。证据10-12销售发票大部分的形成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防雨夹克衫、帽子、T恤等商品;该发票中的商标虽为RedBull,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赛事报道及证据6红牛赞助足球队的球衣报道,可以证明其RedBull在其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RedBull可以与中文“红牛”形成对应关系。故,上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防雨夹克衫、帽子、T恤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鉴于防雨夹克衫、T恤商品均属于服装类商品,服装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婚纱”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4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在“婚纱”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婚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搜索
TAG
知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