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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WRAP”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0:4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1778号“SINOWR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显著性及可识别性,其本身不具有特殊含义,用于特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SINO”可译为“中国的”,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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