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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MG”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9 10:57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8日对第19924514号“AOM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AOMG”是韩国一个独立的hiphop音乐厂牌。鉴于音乐本身的快速传播和备受大众追捧的特性,申请人及其“AOMG”商标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利,容易误导公众,并且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及其创始人朴宰范的简介;
  2、百度上关于韩国AOMG、朴宰范AOMG的搜索结果;
  3、百度贴吧、豆瓣上关于AOMG公司及其成员的介绍;
  4、搜狐上对AOMG于2017年在中国澳门巡演的相关介绍;
  5、知乎上对申请人公司的评价;
  6、百度、微博、YouTube、twitter、爱奇艺上对AOMG于2017年在中国澳门巡演的搜索结果;
  7、视频证据;
  8、申请人出具的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及中文翻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广州旭伊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内衣、童装、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日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使用该在先字号所提供的商品密切关联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多指向“AOMG”在音乐领域的使用和知名度情况,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音乐领域存在较大差距,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应对其在先享有所主张作品的著作权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系自述,在申请人并未提供作品设计材料、著作权属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凭该证据尚难以证明申请人对涉案标志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有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另行评述。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其注册使用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