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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268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9 12:18 阅读(

申请人因第63326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661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川悦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朗廷酒店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朗廷酒店国际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6332683号第3类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被商业使用。申请人无法获得复审商标是否使用,恳请将全部证据寄给申请人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复审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
  1、品牌代理合同书两份;
  2、检验报告;
  3、产品照片;
  4、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浴液;指甲油;牙膏;防晒剂;香精油;肥皂;眼影膏;增白霜;洗面奶商品上,后于2010年6月28日核准注册,现其专用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其核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商标代理合同的合意,但是否被有效使用尚需其他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交证据2为送检取得的检验证书,无法有力证明企业已经或正在生产核定使用商品的事实,亦不能证明核定使商品已被实际投入市场。证据3为单方自制证据,未显示其具体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其形成于指定期间内;证据4中的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名下也有其它第3类注册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使用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6332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