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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 ZER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19 13:50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3日对第11280023号“RS ZER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RS ZERO及图”商标是摩托车及其周边产品领域的知名厂商及品牌,在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二、“RS ZERO及图”美术作品具有极高的设计感和独创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并使用在与申请人摩托车产品类似的运载工具商品上,抢注恶意十分明显。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系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或产地等产生误认,且具有明显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官网资料;
2、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的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报道资料、台北国家图书馆检索的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资料及相关内容公证书;
3、著作权登记证书;
4、相关案件资料及司法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2类空中运载工具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在2001年《商标法》中并无具体规定,但鉴于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我局将适用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首先,本案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次,由申请人证据2、3可知,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对该作品进行公开发表,其享有“RS ZERO及图”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再次,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几无差异,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申请人图形作品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极为近似难谓巧合。综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空中运载工具商品,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经在空中运载工具商品上以及与之类似商品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RS ZERO及图”商标是摩托车及其周边产品领域的知名厂商及品牌,在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二、“RS ZERO及图”美术作品具有极高的设计感和独创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并使用在与申请人摩托车产品类似的运载工具商品上,抢注恶意十分明显。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系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或产地等产生误认,且具有明显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官网资料;
2、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的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报道资料、台北国家图书馆检索的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报道资料及相关内容公证书;
3、著作权登记证书;
4、相关案件资料及司法文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2类空中运载工具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在2001年《商标法》中并无具体规定,但鉴于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我局将适用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首先,本案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次,由申请人证据2、3可知,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对该作品进行公开发表,其享有“RS ZERO及图”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再次,争议商标与涉案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几无差异,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申请人图形作品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极为近似难谓巧合。综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涉及空中运载工具商品,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经在空中运载工具商品上以及与之类似商品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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