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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容”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4:1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91380号“3 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3914号商标、第24136401号商标、第4026053号商标、第7750278号商标、第8412212号商标、第84122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3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二“容”,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与引证商标三“三容”、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文字“三榕”、引证商标五、六“容药”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月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指定使用的糕点、谷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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