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3280000976
“TX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09:0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4951号“TX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3259393号“远建ORI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主要识别部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如果对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这里有最专业的人士等你,同时还可以看到更多精彩的行业文章。

上一篇:“BROTHER”商标撤销复审案
下一篇:“嘉和众美”商标驳回复审
搜索
TAG
知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