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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emoisell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09:53 阅读(

申请人因第4226154号“Mademoisel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834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及网络检索发现复审商标并未使用,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未有机会对使用证据予以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在百度上的搜索结果打印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致深圳实业时装零售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2、深圳实业时装零售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美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OEM生产合同;
  3、江门市美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江门市美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开票资料;
  5、手工皂的检验报告;
  6、“Mademoiselle”手工皂的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慕诗国际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洗发剂;护发素;洗面奶;化妆品用香料;洗澡用化妆品;口红;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肥皂;洗发液;洗发剂”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修改前《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修改前《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授权被许可人深圳实业时装零售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显示为被许可人定制相关商品,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该商品是否被投入流通领域使用。证据3、4中江门市美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材料不能证明本案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检验报告亦不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被投入市场使用。证据6为申请人自制且形成时间难以确定。因此,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4226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