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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8817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4:10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1881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2291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广告空间出租”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广泛商业使用,提交的证据也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相应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广告空间出租”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商标公告期页面和申请人官网;人民网、中新网相关报道以及申请人“梅溪湖”管理中心大楼图片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广告空间出租”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广告空间出租”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公告信息、官网页面截屏以及申请人“梅溪湖”管理中心大楼图片均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人民网、中新网报道形成时间均为2014年5月12日,不在上述期间内,且上述证据中均未体现出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广告空间出租”具体服务项目上的使用情况。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自身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广告空间出租”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广告空间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3188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