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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rcial Electri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4:5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3310号“Commercial Electr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959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7330号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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