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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味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5:1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2646号“思味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38270号“思味妈妈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42852号“思味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23916号“味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样品散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样品散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思味轩”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思味”,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味思”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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