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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环城 jingdonghuancheng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6:39 阅读(

申请人因第5335924号“京东环城 jingdonghu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299号决定,于2019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36类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且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没有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真实有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租赁合同及发票(部分为公证件)、被申请人申请“京东环城”商标的信息及其使用该商标签订的租赁合同、商评字【2018】第000001856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我委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3月2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2014至2017年期间租赁合同及发票显示:被申请人在该期间内与甄春发、闫满成、北京通州区东旭英华双语艺术幼儿园、苏永志、王玲弟、赵宝成分别签订了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其合同内容中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租赁标的、期间、金额及付款方式等,且有相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上述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因此,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上述三年期间,被申请人在不动产出租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农场出租等其他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不动产出租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可在这些服务上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5335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