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第16903678号“WMTOP”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1 10:14 阅读(

申请人因第16903678号“WMTOP”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080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0月0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910378号“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WMTOP”指定使用在第6类“钢管、金属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0378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由经过特殊设计连写在一起的黑色实心字母及“TOP”组成,该黑色实心字母易被认读为“WM”,故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内容、读音、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意见,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我委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4月6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6类钢管、金属管道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道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委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钢管、金属管道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原异议人,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