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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0:5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39426号“离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缺乏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离岸”使用在货运、运输等服务上缺乏显著识别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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