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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0:0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5272号“斯坦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999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斯坦福大学的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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