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3280000976
“辉彩农园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1:3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591287号“辉彩农园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30162号“庄农优品及图”商标、第10033369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辉彩农园”及图形两部分组成,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别细微,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树木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对商标注册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随时登录我们的网站进行咨询,这里有最专业的人士等你,同时还可以看到更多精彩的行业文章。
搜索
TAG
知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