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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高爾夫ORIENTGOLF”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3:1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875675号“東方高爾夫ORIENTGOL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69965号“高尔夫Golf”商标、第10460953号“高尔夫GOLF”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被我局裁定维持注册,现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東方高爾夫”、英文“ORIENTGOLF”两部分组成,分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高尔夫”和英文“Golf”、“GOLF”,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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