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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KOO”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4:0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69230号“EK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604642号“亿酷 EKOO”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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