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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菱电器”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09:4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51876号“东菱电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国知名的集生产、研究和销售于一体的家用电器综合性企业,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且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了紧密联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3012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85602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目前正处于不予注册复审诉讼中,第17821092号“东菱Dong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第20348851号“东菱Dong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正处于异议审理案件中,第20517387号“东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449381号“东菱电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正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第19416749号“东菱电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正处于不予注册复审中,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广东东菱电器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介绍、产品在全国的销售店面照片、销售合同及图、广告合同、发票及电视广告画面截图、所获荣誉证明、商标档案、相关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2、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于申请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电吹风、烫发用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电炊具、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在“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在“电炊具、电力煮咖啡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权利商标。
3、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电力煮咖啡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电力煮咖啡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东菱电器”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汉字“东菱”,且与引证商标六汉字“东菱电器”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四、六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电力煮咖啡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指定使用的电吹风、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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