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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H”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3 17:05 阅读()
申请人因第4828056号“TB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0838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正常使用复审商标,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提交全部证据,复审商标一直在合理使用中,但由于准备证据时间紧急,无法及时提供使用证据,将在3个月内提交全部使用证据材料。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珍奥企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19年4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现已变更为上海珍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正常使用复审商标,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提交全部证据,复审商标一直在合理使用中,但由于准备证据时间紧急,无法及时提供使用证据,将在3个月内提交全部使用证据材料。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珍奥企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19年4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现已变更为上海珍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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