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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红枣”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4 10:0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1150号“大红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红枣”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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