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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4 10:1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1994号“众人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54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68343号“包天容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啤酒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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