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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易”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4 15:17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7日对第23519355号“雨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9250567号、第141041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实物照片证据、所获荣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于2018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不构成类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水果罐头”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9250567号、第141041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实物照片证据、所获荣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于2018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不构成类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水果罐头”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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