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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7302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4 14:5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2730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1153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4月2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理由:被异议商标和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126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953号“TUD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5156号“帝驼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7304号“帝驼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1704号“帝驼表 TUDOR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18381号“帝驼 TUDOR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损害原异议人和相关公众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恶意抄袭、摹仿异议人引证商标,其抢注行为构成了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影响了的商标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将误导公众并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相关信息;2.“帝驼表 TUDOR 及图”系列商标的广告宣传资料;3.钟表产品介绍、帝驼中文网站、百度查询结果;4.原异议人中国店铺照片;5.1999年《去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及通知有关页复印件;6.认定驰名商标的介绍;7.相关异议/异议复审裁定;8.原被异议人企业信用信息和官方信息。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4类“表”等商品。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953号“TUDOR及图”商标、第1126253号“图形”商标、第345156号“帝舵表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4类“钟、表”等商品。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钟表”商品的“帝舵TUDOR及图”商标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图形部分为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并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为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图形均为一个左右对称的盾牌图形,盾牌外形相近,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主要部分、设计方法等方面明显不同,相关公众的识别力较高,销售渠道、场所相对稳定,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2.申请人在瑞士注册的“VINOCE及图”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意见,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9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珍珠(珠宝)、金银珠宝饰品、表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1999年4月申请人的“帝舵Tudor”商标在钟表及珠宝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4年9月20日,申请人第361704号“帝驼表 TUDOR 及图”商标被商标局在异议审理程序中确认在第14类钟、表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委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珍珠(珠宝)、金银珠宝饰品、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原异议人的“帝驼表 TUDOR 及图”商标使用在钟、表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原异议人,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原异议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保护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鉴于原异议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权利受到侵害,且原异议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保护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委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原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理由:被异议商标和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126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953号“TUD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5156号“帝驼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7304号“帝驼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1704号“帝驼表 TUDOR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18381号“帝驼 TUDOR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损害原异议人和相关公众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恶意抄袭、摹仿异议人引证商标,其抢注行为构成了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影响了的商标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将误导公众并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相关信息;2.“帝驼表 TUDOR 及图”系列商标的广告宣传资料;3.钟表产品介绍、帝驼中文网站、百度查询结果;4.原异议人中国店铺照片;5.1999年《去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及通知有关页复印件;6.认定驰名商标的介绍;7.相关异议/异议复审裁定;8.原被异议人企业信用信息和官方信息。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4类“表”等商品。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953号“TUDOR及图”商标、第1126253号“图形”商标、第345156号“帝舵表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4类“钟、表”等商品。原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钟表”商品的“帝舵TUDOR及图”商标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图形部分为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并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为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图形均为一个左右对称的盾牌图形,盾牌外形相近,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主要部分、设计方法等方面明显不同,相关公众的识别力较高,销售渠道、场所相对稳定,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2.申请人在瑞士注册的“VINOCE及图”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意见,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9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珍珠(珠宝)、金银珠宝饰品、表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1999年4月申请人的“帝舵Tudor”商标在钟表及珠宝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4年9月20日,申请人第361704号“帝驼表 TUDOR 及图”商标被商标局在异议审理程序中确认在第14类钟、表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委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珍珠(珠宝)、金银珠宝饰品、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原异议人的“帝驼表 TUDOR 及图”商标使用在钟、表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原异议人,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原异议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保护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鉴于原异议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权利受到侵害,且原异议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保护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委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原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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