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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潼关”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5 15:24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对第19216097号“老潼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潼关”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历史久远,并且一直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使用至今。争议商标“老潼关”完整包含了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潼关”。被申请人系通过受让取得争议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原注册人存在恶意注册商标、贩卖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并非潼关县企业,争议商标的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介绍;
2、潼关县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3、潼关县志;
4、潼关县年鉴;
5、被申请人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及商标转让信息;
6、百度地图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老潼关”有其合法的创意来源,并非指代行政区划名称。存在众多包含“潼关”文字的商标成功注册。二、争议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的特点,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权利是被申请人通过转让取得的,应予维持。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且不当,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具有一定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地图慧相关搜索页面截图;
2、相关店面实景图及营业执照信息;
3、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4、相关平台展示页面;
5、加盟商联名信;
6、外卖页面点评及相关报道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蒲城县邢家蓓甜农资经销部于2016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8年6月6日依法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恶意注册和贩卖商标行为的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潼关”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历史久远,并且一直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使用至今。争议商标“老潼关”完整包含了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潼关”。被申请人系通过受让取得争议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原注册人存在恶意注册商标、贩卖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并非潼关县企业,争议商标的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介绍;
2、潼关县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3、潼关县志;
4、潼关县年鉴;
5、被申请人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及商标转让信息;
6、百度地图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老潼关”有其合法的创意来源,并非指代行政区划名称。存在众多包含“潼关”文字的商标成功注册。二、争议商标未直接表示服务的特点,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的权利是被申请人通过转让取得的,应予维持。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且不当,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具有一定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地图慧相关搜索页面截图;
2、相关店面实景图及营业执照信息;
3、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4、相关平台展示页面;
5、加盟商联名信;
6、外卖页面点评及相关报道材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蒲城县邢家蓓甜农资经销部于2016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8年6月6日依法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恶意注册和贩卖商标行为的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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