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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CA(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5 16:1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512927号“PPCA(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6622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05910号第35类商标、第2935141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发生过商标混淆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PPCA”与引证商标一“PCA”、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英文“PC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区分性。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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