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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okums”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09:4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4397号“nooku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167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英文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其注册申请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于2019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英文“nookums”组成,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连体衣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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