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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裕”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6 14:1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7510号“百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5134号“百裕 bai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11月13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不予核准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