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三•棵•树 THREE TREE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7:41 阅读(

申请人因第4138090号“三•棵•树 THREE TRE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179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确认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3、被申请人企业网站截图及建站服务合同;
  4、购销合同、发票;
  5、品牌经销代理合同;
  6、产品形象大使授权书及签名;
  7、关于三棵树商标使用不规范的声明;
  8、合格证、样本画册及包装盒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提供材料中的商标标识明显改变了复审商标标识,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二、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合同、服务订单属倒签伪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三、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与发票开票日期为同一天,不符合商业习惯,且签章涉嫌假刻公章。四、被申请人提交的品牌经销合同部分日期明显造假,部分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形象大使授权书及实物证据的真实性或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又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及上海沪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跳档资料部分页面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抽水马桶、浴室装置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关“三棵树”的商标有两件,其中包括复审商标和第40031651号商标(申请日:2019年7月31日)。
  3、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在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被申请人及南通三棵树电器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均为沈忠。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之间,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版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所谓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许可南通三棵树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等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与江苏汇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指定期间在蹲便器、立柱盆等商品上签订了销售合同,且有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予以佐证,相关合同中亦标注有“三棵树”字样,鉴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有关“三棵树”的商标仅有复审商标一枚,故上述使用证据宜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在案证据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在“蹲便器”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小便池(卫生设施)、浴室装置等商品与被申请人在先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此外,鉴于本案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故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并不违背被申请人的意志,我局对本案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的许可使用关系予以确认。
  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以签章不同等理由主张被申请人涉嫌造假,并提交了相应佐证的证据。但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413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