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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OVerUW”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6 17:4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067510号“DiSCOVerU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532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其已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合理、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有关服务费的合同复印件;
  2、产品图片复印件;
  3、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应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缺陷,无法维持复审商标在内裤(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同时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在袜、围巾等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复审申请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温州探索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内裤(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4年3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3月6日。2013年9月5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福莱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温州探索进出口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内裤等商品上享有第13978316号“Dea Wang及图”商标、第15976103号“DW及图”商标、第21760198号“Dea Wang及图”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于201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是否在第25类内裤(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商标使用授权书及有关服务费的合同,在无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温州探索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进行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为温州探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新浪潮时装厂签订的男士内裤定牌加工商品购销合同及发票,其中购销合同存在同日就相同商品签订多份合同这一不符正常商业惯例的情形,同时我局查明温州探索进出口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内裤等商品上享有第13978316号“Dea Wang及图”商标、第15976103号“DW及图”商标、第21760198号“Dea Wang及图”商标的专用权,故在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字样的情况下,难以确认购销合同与发票的对应性;同时申请人在案亦未提交复审商标品牌男士内裤商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宣传使用证据。故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在内裤(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1067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