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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33192号“nookums”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09:2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3192号“nooku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185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英文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抢注,其注册申请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准予注册,于2019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英文“nookums”组成,构成相同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玩具娃娃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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