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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思得”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0:1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4307号“贝思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5308559号“贝思德BEST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4月13日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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