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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納furna”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7 14:07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1日对第19653396号“花納fur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创立于1927年的意大利公司,“FURLA”系申请人的公司商号及主要商标,申请人的“FURLA”品牌广泛的使用在皮带、鞋履、箱包等商品上,经过申请人长期且广泛的使用和宣传,申请人的“FURLA”商标及其对应的中文商标“芙拉”已在服装、鞋履及箱包等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且相关公众已建立了“FURLA”与“芙拉”间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3814号“FUR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77710号“FUR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79512号“FUR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行业,鉴于引证商标的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申请时被申请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引证商标的存在,显然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且其使用和注册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中文官网截图;
  2、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列表及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3、申请人自2008年起向中国大陆门店出口鞋、服装等商品的货运单及中文翻译;
  4、申请人在线商铺截图;
  5、申请人销量尤其是中国市场中销售业绩的媒体报道;
  6、申请人在中国大陆投放的广告、与国内知名杂志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发布的广告、纸质媒体报道、关于假冒申请人产品的报导、中国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介绍和评论;
  7、以“FURLA”为关键词的网络检索;
  8、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
  9、有关部分地区相关公众无法区分拼音“l”与“n”间细微区别的相关资料;
  10、第26513681号“FURNA花納及图”商标的档案信息;
  11、被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7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裤(内衣);骑自行车服装;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鞋;帽;包括帽子;围巾;皮带(穿戴用);含金属线的粗帆布成品衬里(服装部份)”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体操鞋;领带;背带;浴帽;睡眠用眼罩;婚纱”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二已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用品、运动衫和汗衫、衬衫、夹克、宽身束腰女服、雨衣、外套、裤子、裙子、浴衣、内衣;袜子;围巾、薄软绸、丝巾;手套;衣服腰带;鞋子、靴子、拖鞋;帽子和便帽”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花納furna”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加之,并无已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充分证据。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