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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世情 G-WORLD”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3:3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81358号“地理世情 G-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0200号“G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展位施工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卫星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话机、天线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认读英文均为“GWORLD”,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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