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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霸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9 11:24 阅读()
申请人因第4594264号“雨霸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251号决定,于2019年0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销售合同及发票原件;
3、采购合同及发票原件;
4、产品、产品包装、衣领标、名片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编号续前):
5、商标授权书;
6、采购合同;
7、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5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雨衣;雨披”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防水服;雨衣;雨披”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5仅能证明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6在无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显示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蓬莱杰宇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证据2销售合同及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上显示的商标均为本案复审商标,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雨衣。证据3显示蓬莱杰宇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制作“雨霸”洗水标及彩卡。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7,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防水服;雨衣;雨披”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销售合同及发票原件;
3、采购合同及发票原件;
4、产品、产品包装、衣领标、名片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编号续前):
5、商标授权书;
6、采购合同;
7、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5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防水服;雨衣;雨披”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防水服;雨衣;雨披”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5仅能证明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6在无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显示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蓬莱杰宇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证据2销售合同及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上显示的商标均为本案复审商标,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雨衣。证据3显示蓬莱杰宇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制作“雨霸”洗水标及彩卡。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7,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7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防水服;雨衣;雨披”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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