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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耀东方青花汾酒”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09:4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8934号“龙耀东方青花汾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17120号“汾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汾”系列商标以及“青花”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申请人均有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的情形,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或原件):《商标共存协议》原件;在先裁定;申请人含有“汾”字的商标列表;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签《商标共存协议》,该协议中明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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