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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藏家TRZJ”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7 17:4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5839号“天然藏家TRZ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3280号“藏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饲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纳税凭证、审计报告、养殖基地实况照片、商标设计内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饲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饲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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