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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克 CLARKS”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19 15:24 阅读()
申请人因第5338599号“克拉克 CLARK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2430号决定,于2018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4年11月09日至2017年11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许可“广州领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上使用。申请人将提供被许可人网站广告宣传页面、经营过程中开具的发票等证据资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如下证据: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复审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证据;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
7、申请人域名注册证书;
8、申请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沟通函件;
9、异议裁定、异议复审裁定;
9、部分商标档案;
10、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及关联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的一系列异议、异议复审、撤销等程序,严重影响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正常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复审裁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百花香(香料);动物用化妆品;香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8月6日。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8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说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但不能成为复审商标予以使用的直接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域名注册证书、异议裁定等其他在案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亦未提交被许可人网站广告宣传页面、经营过程中开具的发票等证据资料,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其在2014年11月09日至2017年11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许可“广州领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上使用。申请人将提供被许可人网站广告宣传页面、经营过程中开具的发票等证据资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如下证据: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复审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证据;
6、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
7、申请人域名注册证书;
8、申请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沟通函件;
9、异议裁定、异议复审裁定;
9、部分商标档案;
10、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及关联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的一系列异议、异议复审、撤销等程序,严重影响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正常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复审裁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百花香(香料);动物用化妆品;香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8月6日。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8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说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但不能成为复审商标予以使用的直接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域名注册证书、异议裁定等其他在案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亦未提交被许可人网站广告宣传页面、经营过程中开具的发票等证据资料,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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