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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果仟合”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19 15:2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2688号“佰果仟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5704号“百盒千合及图”商标、第18157528号“百果千菜BaiGuoQianC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佰果仟合”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 “百盒千合”和“百果千菜”在汉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干;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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