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3280000976
“视立清”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2:1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729219号“视立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7494号决定,于2019年0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江西九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1729219号第5类“视立清”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1729219号第5类“视立清”商标,原第1172921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商标局寄送的“提交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的通知,当收到《关于第11729219号第5类“视立清”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才知道复审商标被撤销的信息。商标局的做法有违法律的基本原则。申请人恳请查明事实,并依据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二、申请人有充分的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被真实有效地使用过。三、申请人恳请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撤销申请材料寄送给申请人进行辨析和质证,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撤销申请材料上的印章属于伪造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5类“人用药;洗眼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和撤销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其他理由和主张不足以说明在其不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前提下,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江西九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1729219号第5类“视立清”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1729219号第5类“视立清”商标,原第1172921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商标局寄送的“提交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的通知,当收到《关于第11729219号第5类“视立清”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才知道复审商标被撤销的信息。商标局的做法有违法律的基本原则。申请人恳请查明事实,并依据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二、申请人有充分的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被真实有效地使用过。三、申请人恳请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撤销申请材料寄送给申请人进行辨析和质证,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的撤销申请材料上的印章属于伪造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5类“人用药;洗眼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3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和撤销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其他理由和主张不足以说明在其不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前提下,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下一篇:“先行”商标撤销复审案
搜索
TAG
知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