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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43441号“葛理仕家族”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1 10:19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943441号“葛理仕家族”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707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1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6406085号“葛理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原异议人形成唯一固定联系,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葛理仕家族”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汽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6085号“葛理仕家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10943441号“葛理仕家族”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葛理仕”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引证商标已经商评委及两审法院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予以无效宣告,该商标现已不能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评委及两审法院对引证商标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及行政判决书。
  我委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汽酒、烈酒(饮料)、利口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已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经两审诉讼程序后已生效。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