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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简之家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1 10:35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对第22416959号“素简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哈尔滨简素装饰有限公司股东,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549944号“简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书、微信公号截图、关于引证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素”“简”,二者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均相似,若共存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因此,争议商标在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其次,本案并无证据显示申请人曾将引证商标使用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并使之形成一定影响,在此情形下,不宜认定争议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其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最后,申请人的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