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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tary Compass”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1 10:39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对第21705438号“Rotary Compa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意大利知名酒庄之一,其ROTARI商标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553804号“ROTA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100余件商标,该行为远超实际商业使用需求,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企业及其产品介绍、宣传及使用材料(如销售页面、商业票据、媒体报道等)、荣誉证书、被申请人商业信息及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见2019年1月28日刊发的第1633期《商标公告》),核定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专用期至2027年12月。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在中国取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商品为第33类汽酒,现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首先,争议商标“Rotary Compass”与引证商标“ROTARI”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似,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与此同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酒商品相类似。加之申请人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进一步加大了相关公众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因此,争议商标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其次,鉴于我局在本案中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予以保护,在此情形下,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